查詢 為確保您得到正確的答案,我們可能需要先了解您的情況。如以下畫面要求您回答問題,請根據您的情況揀選答案。您可按問題重新回答所有問題。 |
|
分享:
|
根據《僱傭條例》,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的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 疾病津貼 (即病假津貼):
如僱員符合上述條件,僱主必須讓僱員放有薪病假,並將領取疾病津貼日數,從有薪病假額中扣除。僱主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僱主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註1: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的僱員,在受僱的首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額;在受僱滿 12 個月後,僱員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額;僱員最多可累積 120 日有薪病假額。
不可享有疾病津貼的情況 在下列的情況下,僱員將不會獲發疾病津貼: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