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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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發疾病津貼的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的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 疾病津貼 (即病假津貼):

  1. 放取連續 4 天或以上的病假 (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 疾病津貼 );
  2. 放取病假前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額(註 1);及
  3. 僱員能夠出示:
    1. 由註冊西醫、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2. 如僱主有為僱員提供由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則為計劃下的西醫、中醫或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如僱員符合上述條件,僱主必須讓僱員放有薪病假,並將領取疾病津貼日數,從有薪病假額中扣除。僱主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僱主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註1: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的僱員,在受僱的首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額;在受僱滿 12 個月後,僱員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額;僱員最多可累積 120 日有薪病假額。

 

不可享有疾病津貼的情況

在下列的情況下,僱員將不會獲發疾病津貼

  1. 如僱主辦有經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但僱員無合理解釋而拒絕接受該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
  2.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享有該假日薪酬;
  3.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