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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如何計算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勞工處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提出終止合約的一方,需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通知期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請參閱 2.「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7天通知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而相應的代通知金請參閱 2.「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在確認通知期的所需日數後,可參考以下資料,計算出僱員的離職日期及相關的代通知金金額:
 

1. 如何計算通知期

  • 如通知期是以日計算,為避免爭議,可考慮不將通知當日包括在內。
  • 如通知期以月計算,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通知當日應包括在通知期內。根據《僱傭條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
    • 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2月13日至3月12日)
    •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1 月 30 日至 2 月最後一日)
    • 如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2 月最後一日至 3 月 31 日)
       

2. 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金額是僱員的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的月數或日數。計算方法詳列如下: 

通知期以日
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
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通知期內通常
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
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通知期的月數=代通知金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 (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有關計算方法,可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PDF) 。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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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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