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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月薪、週薪、日薪、時薪、件薪、長工、臨時工、全職、兼職或其他僱員,也不論他們是否按《僱傭條例》的「 連續性合約」受僱,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 《僱傭條例》所不適用的人士,請按此;
  • 留宿家庭傭工
    這是指免費居於受僱工作的住戶的家庭傭工(包括:家務助理、護理員、司機、園丁、船工或其他私人傭工),不論該傭工的性別、種族及國籍。

    注意:
    以下人士不屬於留宿家庭傭工,法定最低工資是適用於他們:

- 不是免費居於受僱工作的住戶的家庭傭工 
- 不是家庭傭工的留宿僱員

 

  • 指定的實習學員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指定工作經驗學員
    • 指定的實習學員指下列類別的學生僱員: 
      • 進行由《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而這實習屬該教育機構向該學生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或
      • 居於香港,並進行由某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而這實習屬該機構向該學生提供的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 指定的工作經驗學員指下列類別的學生僱員:
      • 修讀由《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或
      • 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而該學生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歲,以及與僱主協議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為期不多於連續59天,並須符合以下條件 - 
      • a. 該學生不曾於同一公曆年(公曆年是由1月1日至12月31日)內開始另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不論是否受僱於同一僱主);以及
      • b. 該學生已就以上(a)項的事實作出法定聲明,並向僱主提供有關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

 

請注意: 

殘疾僱員


自僱人士

  • 法定最低工資並不適用於判頭或自僱人士。有關「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的分別,可參考《 僱員?判頭/自僱人士?》(PDF) 單張。
  • 如果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僱主聲稱僱員為判頭或自僱人士,或僱員在合約中被稱為自僱人士,僱主仍必須履行他在有關法例下的責任,向被假稱為自僱人士的僱員償付可追溯的法定權益,亦可能要負上觸犯有關法例的刑責。
  • 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否則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及普通法,向僱主追討補償。僱員在考慮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身份前,必須審慎評估利弊,包括可能因而喪失的僱傭權益。

 

有關最低工資的詳情,請參考勞工處的相關網頁, 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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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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