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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私人土地,一般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亦稱為「官契」或「地契」)租出。承租人(即「業主」)須向政府繳付地稅或地租,才可在契約指定的時間內使用該土地。


地稅
地稅由地政總署徵收,位於九龍界限街以南和港島區,並於1985 年5月27日之前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均需要繳納地稅。


地租
地租由差餉物業估價署,連同差餉一起徵收。每年地租的金額,為該物業計算地租的應課差餉租值的 3%,並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變動而調整。下列三類物業,需繳付地租:

  • 位於新界和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物業;
  • 於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或
  • 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


新界原居民可享有的地租優惠
新界原居民所擁有的鄉郊物業,如符合《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4 條的要求,便可申請地租優惠。有關地租優惠的詳情,請向新界各區地政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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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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