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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持續進修基金申領發還課程款項?要符合甚麼條件?需要遞交甚麼文件?手續如何?

 

持續進修基金只會接納持有有效戶口的人士申領發還課程款項(「有效戶口」指開戶批准信上所註的申領期限尚未屆滿)。如你並未持有持續進修基金戶口,你可 按此 參閱有關申請資料。如你不清楚你持有的戶口是否仍然有效,請致電持續進修基金3142 2277 查詢。

 

你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可申領發還課程款項: 

  1. 在提交發還款項申請時年齡介乎18至65歲 (注意,在申領發還款項時,有關表格及所須文件須於66歲生日前(註1)交到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註1: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會視收到申請表當日為遞交申請的日期;及

  2. 已成功修畢整個「可獲發還款項課程」,「成功修畢*課程是指申領人必須巳出席不少於70%的課程總上課時數,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出席要求(以較高者為準);並在所有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批核的課程評核方法中(包括任何已獲批核計算整體成績比重的考試及功課要求),整體取得合格分數,即取得50%的整體分數,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合格分數 (以較高者為準)。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可包括修業證書、由院校 / 辦學機構發出的信件或成績單等,證明申領人已通過有關的課程評核。 (注意:如你不能完成開戶時所申報修讀的課程,你仍可以以其他在4年有效申領期限內成功修畢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申領發還課程款項。你毋須就有關改變重新申請持續進修基金戶口 或 通知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只需於提出發還課程款項的申請時申報該課程,惟你仍須符合其他申領發還課程款項的條件。)

    另外,如你修讀的是語文課程(中文除外),必須於4年期限屆滿前在指定的 語文基準試中 取得 指定或更高程度的成績 (你可於持續進修基金網頁內「課程資料搜尋」部份查閱你報讀的課程所要求考取的語文基準試詳情。注意:該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必須在該課程的開課日期之後);及

  3. 遞交申領發還款項表格的總次數 未達4次 ;及

  4. 已獲發還款項的總金額 未滿上限10,000港元 (你只能申領發還有關課程費用的80%,或戶口內尚未申領的餘額,並以金額較小者為準);及

  5. 並未 就同一項課程的費用獲其他公帑資助計劃提供資助 (由學生資助辦事處管理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不屬津貼貸款,如所申領的貸款用以支付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學費,而申請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請準則,則仍符合資格獲發還有關費用)。

 

如你符合所有以上條件, 請按此 繼續參閱申領發還課程款項所需的文件、手續及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