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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是甚麼?可領取的津貼金額為多少?

社會福利署

傷殘津貼可分為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是社會福利署(社署)為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傷殘津貼的申請人無須供款及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由2024年2月1日起,普通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2,070,而高額傷殘津貼的每月金額為$4,140。

此外,年齡在12至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或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每月$335),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補助金會連同津貼金一併發放給符合資格的傷殘津貼申請人。

傷殘津貼的申請人必須:

  1.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1.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2.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傷殘津貼。
  •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及(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上述(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1.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 請按此參閱有關離港寬限的資料);
  2. 沒有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3.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及
  4. 符合下列個別津貼的條件:
    • 普通傷殘津貼
    1. 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見註1)證明為嚴重殘疾( 請按此參考嚴重殘疾的定義);及
    2. 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6個月。
    • 高額傷殘津貼
    1. 除要符合上述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見註1)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及
    2. 並沒有在受政府資助的院舍(包括津助/合約院舍及參與不同買位計劃院舍的資助宿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所有的公立醫院及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見註2)。

註1:部份在私家醫院留醫的傷殘津貼申請人可能獲其主診註冊醫生證明不適宜被送往公立醫院/診所接受醫療評估。在此極為特殊情況下,如符合其他指定條件,社會福利署可接納由該私家醫院的主診註冊醫生所作的醫療評估。詳情可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註2: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於申請津貼時,如已入住上述院舍/公立醫院及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他/她只會獲發普通傷殘津貼。至於現正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受惠人,如他/她入住院舍/公立醫院及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特殊學校寄宿超過29天,其可獲發的津貼將會調整至普通傷殘津貼的金額。

請按此參閱傷殘津貼的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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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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