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完成調查後,社會福利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申請人可得的高齡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 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一般情況下津貼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銀行戶口。在特殊情況下,社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暫離港(即離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但其在該年度的離港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換言之,如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這項安排適用於付款年度在2011年2月1日或之後完結或開始的公共福利金個案。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詳情 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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