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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車證的有效期屆滿後才申請續領,便屬於逾期續牌。續牌手續不變,但是車主除了要繳交標準牌費外,可能須繳付逾期續牌附加費 (俗稱逾期牌費)。
在行車證有效期屆滿後,有關車輛仍然有在道路上使用 (例如車輛停泊在咪錶位,或在道路上行駛),車主在續領行車證時須繳交逾期牌費,計算方式如下: (1年牌費 — 傷亡援助金114元) X 0.33% X 行車證過期日數** 行車證過期日數** = 原有牌照期滿翌日至新牌照生效前一日的日數
如果有關車輛在行車證有效期屆滿後沒有在道路上使用,車主可申請豁免逾期牌費。 車主須在申請續領行車證表格 TD558 (PDF) 的第2頁內「申請豁免車輛牌照過期後使用車輛附加費聲明」填寫聲明,列明無使用車輛的整段期間。如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無使用車輛期間的結束日會以郵局收件日期 (郵戳) 計算。由於運輸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可能會遲過郵戳日期,而期間的日子部門仍然會向車主收取逾期牌費,因此建議申請人親身前往牌照辦事處辦理逾期續牌的申請。
無論是否繳交逾期續牌附加費,新行車證的生效日期是牌照發出當日。 (例子: 舊行車證有效期至1/ 11/ 2009, 車主在30/ 11/ 2009才親自往牌照辦事處辦理續牌,無論是否須要繳交逾期續牌附加費,新行車證的生效期是由發出新行車證當日開始,即30/ 11/ 2009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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