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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設有公屋申請制度,公平和有秩序地為符合資格的申請者編配公屋單位。

申請公屋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的基本申請資格:

  • 申請者必須年滿18歲。
  • 申請者及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總每月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現行的限額
  •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已向法庭申請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並須提供相關證明)。
  • 由填寫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住宅樓宇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但不限於: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便可即時遞交公屋申請表。
  •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及並未接受有關資助而獲准撤銷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表。
  • 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七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不同需要的公屋申請者可按照相應的資格準則,參加各項配屋計劃。如果家庭成員包括長者,可以在輪候和配屋方面獲得若干程度的優先。請按以下連結閱覽詳情:

  • 非長者一人申請
  • 即上文提及的基本申請資格 
     
  • 一般家庭
  • 申請者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或單身的兄弟姊妹。
  • 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成員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 申請者如與子女/孫一同申請,只可與一名已婚子女/孫及該名子女/孫的核心家庭一同申請。
     
  • 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
  • 參加此計劃的申請者除須符合公屋申請的基本申請資格外,亦必須年滿58歲,在配屋時則必須年滿60歲。
  • 凡參加此項計劃而符合資格的申請,通常會比一般家庭申請較早獲得處理。
  • 申請者可以選擇任何地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 
     
  • 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
  • 兩位或以上的高齡人士,若同意共住一個單位,即可循此計劃申請公屋;但必須同時符合公屋申請的基本申請資格。
  • 非親屬關係的成員,須於申請表內一同簽署或蓋章。
  • 申請表內的所有人士必須年滿58歲,在配屋時則全部人士必須年滿60歲。
  • 凡參加此項計劃而符合資格的申請,通常會比一般家庭申請較早獲得處理。
  • 申請者可以選擇任何地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 
     
  • 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
  • 參加此計劃的申請者須符合公屋申請的基本申請資格。
  • 申請者可自行選擇與年滿60歲的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共住一單位或分別入住兩個就近的單位。
  • 選擇所有家庭成員居於同一單位的人士,則可以選擇任何地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
  • 凡參加此項計劃而符合資格的申請,會比一般家庭申請提早6個月獲得處理。

以上所列的申請資格載於隨申請表(HD300C)一同派發給申請者的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申請須知)(HD274)內,申請表及申請須知可透過下列方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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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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