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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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證明的詳細要求

  1. 最近3個月內的信件/單據/信封(例如銀行信、水/電/煤氣費單等),列明申請人的:

    1. 姓名;

    2. 地址;

    3. 發函機構的名稱;及

    4. 發信日期,或印有郵遞日期。

  2. 如住址和通訊地址不同,須同時帶備該2個地址的證明文件。

  3. 如提供外國的住址証明,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本港的通訊地址証明,運輸署才會接納。

  4. 不接受郵政信箱 (P.O. Box) 的住址證明。

  5. 處理申請後,運輸署會退還地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