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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長期服務金?金額應如何計算?

勞工處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僱員便合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

  1. 僱員根據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5 年;及
  2. 因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而終止僱傭合約:
    • 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但並非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 裁員 引致
    • 定期合約屆滿後僱員不獲僱主續約 ()
    •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 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 (LD424(S)) (PDF),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註: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例如僱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條件與僱員續約,但遭僱員拒絕,可視作不合理地拒絕續約。)。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因裁員而被解僱,可申索遣散費。詳見「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遣散費?金額應如何計算?」。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款額以港幣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設有上限,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是 $390,000。

注意: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份。詳情 請按此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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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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