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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即病假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指明日期」即是:

病假日數「指明日期」
一天病假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病假首天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段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可按連結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PDF)。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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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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