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将先人的骨灰放在食物环境衞生署的骨灰龛?
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在下列场地设有骨灰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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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岛的骨灰龛位只提供给当地原居民或其子女,或已在当地连续居住不少於10年的居民或其子女。申请人必须先得到当地乡事委员会证明先人的身份,才可向食环署提出申请。
在食环署骨灰龛位存放骨灰的资格:
先人必须要乎合下列其中一项的资格:
- 先人逝世时是香港居民,而遗体於死亡后3个月内在食环署的火葬场火化;或
- 先人在逝世前的20年内,有最少10年是香港居民,而遗体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的;或
- 先人的骨殖是得到食环署批准才执骨,而骨殖是在食环署的火葬场火化。
申请将先人骨灰放在食环署的骨灰龛位:
市民在任何时候都可申请轮候重用旧的骨灰龛位, 请按此参考重用灵灰龛的轮候时间。
但新骨灰龛位则只可以在食环署公布配售时的指定时间内申请。有关新建的骨灰龛位的配售,市民可以留意 食环署网页内的公告。当有骨灰龛位配售时,食环署会在公告内详述申请手续的详情。
如果市民已持有食环署的骨灰龛位,亦可考虑申请加放骨灰瓮在龛位内。
食环署骨灰龛位的类别:
- 标准骨灰龛位,可放2个有亲属关系先人的骨灰瓮。
- 大型骨灰龛位,可放4个有亲属关系先人的骨灰瓮。
有亲属关系即是指与首位安葬的先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亲、配偶的母亲、媳妇、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直系后裔。食环署已於2014年1月撤销公衆骨灰龛位安放先人骨灰的数目上限。经申请并获批核后,与首位先人有近亲或密切关系先人,其骨灰可安放於同一个公众骨灰龛位。
申请轮候旧骨灰龛位与申请加放骨灰瓮的手续相同,详情如下。
申请旧骨灰龛位与申请加放骨灰瓮手续
表格 |
申请灵灰龛 (FEHB136) / 申请加放灵灰瓮 (FEHB136A) |
所需文件 |
视乎情况递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必须为该灵灰龛的持证人,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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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方式 |
请申请人/获授权人士到任何一间 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申请。 |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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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