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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贴(即病假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於雇员在「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指明日期」即是:

病假日数「指明日期」
一天病假当天
连续多於一天病假首天


注意: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段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可按连结参閲「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附录一」(PDF)。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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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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