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放病假,是否有医生纸就可以如常支薪?
劳工处可获发疾病津贴的雇员
根据《雇佣条例》,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的雇员,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 疾病津贴 (即病假津贴):
- 放取连续 4 天或以上的病假 ( 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 疾病津贴 );
- 放取病假前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 (注 1);及
- 雇员能够出示:
- 由注册西医、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到诊证明书。(到诊证明书不适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或
- 如雇主有为雇员提供由衞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则为计划下的西医、中医或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
如雇员符合上述条件,雇主必须让雇员放有薪病假,并将领取 疾病津贴日数,从雇员所累积的有薪病假总日数中扣除。雇主须不迟於正常发薪日,向雇员支付 疾病津贴。雇主不支付 疾病津贴给雇员,可被检控,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注1: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的雇员,在受雇的首 12 个月内,每服务满 1 个月便可累积 2 天有薪病假;在受雇满 12 个月后,雇员每服务满 1 个月,便可累积 4 天有薪病假;雇员最多可累积 120 日有薪病假。
不可享有疾病津贴的情况
在下列的情况下,雇员将不会获发 疾病津贴:
- 如雇主办有经衞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但雇员无合理解释而拒绝接受该医疗计划下的公司医生诊治或不听从该等医生的指导;
- 病假适逢法定假日,而雇员享有该假日薪酬;
- 雇员因工受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可获得补偿。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