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是否可获发长期服务金?金额应如何计算?
劳工处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如符合下列所有条件,雇员便合资格领取长期服务金:
- 雇员根据 连续性合约 受雇不少於 5 年;及
- 因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而终止雇佣合约:
- 雇员遭解雇或雇主提早终止定期合约,但并非因雇员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或 裁员 引致
- 定期合约届满后雇员不获雇主续约 (注)
- 65 岁或以上的雇员因年老而辞职
- 雇员出示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 (LD424(S)) (PDF),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并因健康理由而辞职
- 雇员在职期间死亡
注:如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例如雇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条件与雇员续约,但遭雇员拒绝,可视作不合理地拒绝续约。)。
如雇员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不少於 24 个月,因裁员而被解雇,可申索遣散费。详见「 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是否可获发遣散费?金额应如何计算?」。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其中一项。
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全月的工资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 30 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资(由雇员选择) *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款额以港币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为上限。雇员亦可选择以他最后 12 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不足 1 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长期服务金的款额设有上限,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 ,长期服务金的最高金额是 $390,000。
注意: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一笔过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过的职业退休金,可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但只限归因於雇主供款的部份。详情 请按此。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