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最迟需於甚么时候支付相关的款项给雇员?如雇主逾期仍未付款,如何追讨?
劳工处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限期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视乎雇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
1. 工资及其他款项,包括:
• 任何未发放的工资
• 任何未发放的年终酬金,及该酬金期内按比例的年终酬金,详情 请按此
• 长期服务金 或 遣散费(如适用),详情 请按此
• 其他雇佣合约内列明的款项,例如年积金或公积金等
2. 代通知金(如适用),详情 请按此
3.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详情 请按此
雇主须尽快支付雇员应得的所有解雇补偿。相关限期如下:
补偿项目 | 限期 |
遣散费以外的款项 | 雇主最迟要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 内支付解雇补偿。 |
遣散费 | 雇主须在接获雇员所发追讨遣散费的通知后 2 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
如雇主没有遵守相关规定,罚则如下:
- 雇主如果未能在雇佣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7天内支付工资,须就尚未清付的款额支付利息给雇员。
-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解雇补偿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 3年。
如雇员被雇主拖欠终止雇佣的补偿或遣散费,请尽快到工作地点附近的 劳资关系科办事处寻求协助。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