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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可享有多少天有薪年假?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勞工處

享有有薪年假的資格

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已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僱員每年可享的有薪年假日數按受僱年資由首兩年每年7日,之後每年加1日,遞增至最高14日。請參考以下「有薪年假日數對照表」:

可享有薪年假日期
(按上表見原圖)

如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放取有薪年假的安排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而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僱主採用共同假期年(即所有員工採用同一段時間計算年假),僱員即使未受僱滿12個月,亦可放取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發放年假方式
不超過 10天可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發放,餘下年假應連續發放
超過 10天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年假可以分開發放


支付有薪年假薪酬給僱員
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下列「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有薪年假日數「指明日期」
一天年假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年假首天

注意: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僱主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段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可按連結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二」(PDF) 。


發放年假薪酬的限期

僱主最遲須於僱員放取有薪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如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選擇接受僱主支付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過10天的年假部分。

【例】一名在《僱傭條例》下享有12天有薪年假的僱員,可選擇只放取10天有薪年假,同時接受僱主支付款項代替2天年假。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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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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