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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下列場地設有骨灰龕位:
 

  • 鑽石山靈灰安置所
  • 哥連臣角靈灰安置所
  •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
  • 富山靈灰安置所
  • 葵涌靈灰安置所
  • 曾咀靈灰安置所
  • 黃泥涌道靈灰安置所
  • 長洲靈灰安置所*
  • 坪洲靈灰安置所*
  • 南丫島靈灰安置所*
  • 禮智園靈灰安置所*

 


*長洲的骨灰龕位只提供給離島區原居民,或已連續居住當地不少於10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離島區的其他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只提供給離島區原居民,或已連續居住當地不少於7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申請人必須先得到當地鄉事委員會證明先人的身份,才可向食環署提出申請。「連續居住當地」指緊接先人去世前一直在當地居住。

在食環署骨灰龕位存放骨灰的資格:
先人必須要乎合下列其中一項的資格:

  1. 先人逝世時是香港居民,而遺體於死亡後3個月內在食環署的火葬場火化;或
  2. 先人在逝世前的20年內,有最少10年是香港居民,而遺體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的;或
  3. 先人的骨殖是得到食環署批准才執骨,而骨殖是在食環署的火葬場火化。


申請將先人骨灰放在食環署的骨灰龕位:

由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食環署已停止接受重用龕位新申請及凍結輪候冊。而在凍結輪候冊中的申請人,可繼續輪候重用龕位,也可為先人申請新建的可續期龕位。請按此參考重用靈灰龕的輪候時間。
新骨灰龕位則只可以在食環署公佈配售時的指定時間內申請。有關新建的骨灰龕位的配售,市民可以留意食環署網頁內的公告。當有骨灰龕位配售時,食環署會在公告內詳述申請手續的詳情。
如果市民已持有食環署的骨灰龕位,亦可考慮申請加放骨灰甕在龕位內。

食環署骨灰龕位的類別:

  1. 標準骨灰龕位,可放多於2個有親屬關係先人的骨灰甕。
  2. 大型骨灰龕位,可放多於4個有親屬關係先人的骨灰甕。

有親屬關係即是指與首位安葬的先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直系後裔。食環署已於2014年1月撤銷公衆骨灰龕位安放先人骨灰的數目上限。經申請並獲批核後,與首位先人有近親或密切關係先人,其骨灰可安放於同一個公眾骨灰龕位。

申請輪候舊骨灰龕位與申請加放骨灰甕的手續相同,詳情如下。

申請編配骨灰龕位(只適用於離島新骨灰龕位)與申請加放先人骨灰手續

表格

申請編配骨灰龕位(只適用於離島新骨灰龕位) (FEHB136) / 申請加放先人骨灰 (FEHB136A)

 

所需文件

視乎情況遞交下列文件:

  • 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
  • 先人的身份證(副本)
  • 先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即骨灰紙)(正本及副本)
  • 如同時申請安放多於一位先人的骨灰,須提交先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離島的骨灰龕位需具備有關離島鄉事委員會的証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作出的法定聲明文件,以証明該先人合乎資格。


申請加放骨灰甕需同時留意:

申請人必須為該靈灰龕位的持證人,不過:

  • 如持證人因事未能親自辦理手續,可書面授權他人代辦申請手續,獲授權人士在辦理申請時要出示授權書;
  • 如持證人失去聯絡,而持證人的親友欲辦理龕位加灰手續,親友須提交未能與持證人聯絡的證據,或到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或
  • 如持證人已去世,其後人可帶備持證人的死亡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宣誓,辦理繼承灰位及加灰手續。

 

遞交方式
請申請人/獲授權人士到任何一間 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
 
費用
  • 申請編配骨灰龕位:
骨灰龕位20 年安放期10 年安放期(續期)
標準骨灰龕位$2,400$1,200
大型骨灰龕位$3,000$1,500
設置紀念碑$90

 

  • 申請加放先人骨灰:每份$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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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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