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將先人的骨灰放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骨灰龕?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下列場地設有骨灰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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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的骨灰龕位只提供給當地原居民或其子女,或已在當地連續居住不少於10年的居民或其子女。申請人必須先得到當地鄉事委員會證明先人的身份,才可向食環署提出申請。
在食環署骨灰龕位存放骨灰的資格:
先人必須要乎合下列其中一項的資格:
- 先人逝世時是香港居民,而遺體於死亡後3個月內在食環署的火葬場火化;或
- 先人在逝世前的20年內,有最少10年是香港居民,而遺體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的;或
- 先人的骨殖是得到食環署批准才執骨,而骨殖是在食環署的火葬場火化。
申請將先人骨灰放在食環署的骨灰龕位:
市民在任何時候都可申請輪候重用舊的骨灰龕位, 請按此參考重用靈灰龕的輪候時間。
但新骨灰龕位則只可以在食環署公佈配售時的指定時間內申請。有關新建的骨灰龕位的配售,市民可以留意 食環署網頁內的公告。當有骨灰龕位配售時,食環署會在公告內詳述申請手續的詳情。
如果市民已持有食環署的骨灰龕位,亦可考慮申請加放骨灰甕在龕位內。
食環署骨灰龕位的類別:
- 標準骨灰龕位,可放2個有親屬關係先人的骨灰甕。
- 大型骨灰龕位,可放4個有親屬關係先人的骨灰甕。
有親屬關係即是指與首位安葬的先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直系後裔。食環署已於2014年1月撤銷公衆骨灰龕位安放先人骨灰的數目上限。經申請並獲批核後,與首位先人有近親或密切關係先人,其骨灰可安放於同一個公眾骨灰龕位。
申請輪候舊骨灰龕位與申請加放骨灰甕的手續相同,詳情如下。
申請舊骨灰龕位與申請加放骨灰甕手續
表格 |
申請靈灰龕 (FEHB136) / 申請加放靈灰甕 (FEHB136A) |
所需文件 |
視乎情況遞交下列文件:
申請人必須為該靈灰龕的持證人,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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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方式 |
請申請人/獲授權人士到任何一間 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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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