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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
《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但以下類別的僱員除外:

  1.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3.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並非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的人;以及
  4.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但《僱傭條例》內的若干規定仍適用。

如果你對《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有疑問,請聯絡1823或向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作出查詢。
 

終止僱傭合約時須注意的事項
如果你的身份是僱主或僱員,你必須遵守《僱傭條例》中訂明在終止僱傭合約時的相關規定。請按你的情況選擇相關資料:


請注意:《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判頭或自僱人士。有關「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的分別,可參考《 認清僱員與自僱人士,減少勞資糾紛好辦事》(PDF) 單張。如果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僱員在合約中被稱為判頭或自僱人士,僱主仍必須履行他在有關法例下的責任,亦可能要負上觸犯有關法例的刑責。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參考之用。網頁以問答形式,逐步按用戶的情況提供關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概要資料。因每個個案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您在使用網頁期間不清楚應選擇哪個項目,或不明白文件的內容,為免引起誤會,請聯絡1823 或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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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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