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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工資,代替未發放的年假?金額應如何計算?

勞工處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滿 12 個月的僱員,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可獲得工資以代替未放取的年假。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須剔除 (i) 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可按連結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PDF) 。

按終止僱傭關係的原因,可獲計算的年假日數如下:    

  •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受僱期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少於12個月少於3個月
3至12個月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辭職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 ÷ 365)
非即時解僱
12個月或以上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未放取的年假 #
辭職未放取的年假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365)
非即時解僱

#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註:根據《僱傭條例》,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日遞增至最高 14 日。首兩年為每年 7 日,之後每年加 1 日,至最多 14 日,可參考以下「有薪年假日數對照表」:

可享有薪年假日期
(按上表見原圖)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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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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