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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遣散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勞工處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僱員便合資格領取遣散費:

  1. 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24個月;及
  2. 因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而終止僱傭合約:
    • 僱主因 裁員 而解僱僱員或提早終止定期合約
    • 定期合約屆滿後僱員因僱主 裁員 而不獲續約 (註 )
    • 僱員遭 停工

註: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例如僱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條件與僱員續約,但遭僱員拒絕,可視作不合理地拒絕續約。)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5年,又不是因裁員而被解僱,可申索長期服務金。詳見「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長期服務金?金額應如何計算?」。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款額以港幣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遣散費的款額設有上限,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後,遣散費的最高金額是 $390,000。

注意: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可用作抵銷遣散費,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部份。詳情 請按此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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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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