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員被停工,是否可獲發遣散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勞工處甚麼是停工?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工作而定,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即因發生糾紛而關閉僱傭場所或暫時停工)、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24個月,遭僱主停工,僱員可享有 遣散費。
請按此到遣散費的計算方法。
如僱員遇到停工或開工不足的情況,可先到 勞資關係科 分區辦事處尋求協助。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