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最遲需於甚麼時候支付相關的款項給僱員?如僱主逾期仍未付款,如何追討?
勞工處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限期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1. 工資及其他款項,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詳情 請按此
• 長期服務金 或 遣散費(如適用),詳情 請按此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2. 代通知金(如適用),詳情 請按此
3.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詳情 請按此
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相關限期如下:
補償項目 | 限期 |
遣散費以外的款項 | 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 內支付解僱補償。 |
遣散費 | 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
如僱主沒有遵守相關規定,罰則如下:
-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年。
如僱員被僱主拖欠終止僱傭的補償或遣散費,請盡快到工作地點附近的 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尋求協助。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