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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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一般稱為「勞工假期」。按《僱傭條例》,所有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時期的長短,或是否按 連續性合約 受聘,均可放取法定假日。

《僱傭條例》列明每年有 12 日法定假日,包括:

  • 元旦(1 月 1 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5 月 1 日);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 月 1 日);
  • 中秋節翌日;
  • 國慶日(10 月 1 日);
  • 重陽節;及
  • 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請注意:法定假日並不等同公眾假期,《僱傭條例》並無規定僱主要讓僱員放取公眾假期。在香港,除了星期日為公眾假期外,一年另有 17 天公眾假期。部份公眾假期,例如耶穌受難節、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及聖誕節翌日,並非法定假日。有關公眾假期的資料,請按此

如欲查詢僱員在法定假日可否獲得假日薪酬,請參閱「是否所有僱員都可享有法定假日(即勞工假期)?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