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下僱主可以扣除僱員的薪金?
勞工處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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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優先扣除 (1) 至 (8) 項後,才扣除第 (9) 項目。
除非獲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 (1) 及未付的贍養費 (9) 而扣除的工資除外)。
如僱主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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