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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援的申请手续及津贴发放的安排是怎样?

社会福利署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申请手续

申请方法

申请人可亲自前往其区内的 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传真、电邮、邮递或网上表格方式提出申请,或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在接到申请后,社会福利署(社署)职员会安排约見申请人和进行家访,以查核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所提供的资料。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申请人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身体狀况不适宜亲自提出申请,其申请可由社署署长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办理。有关详情请向 社会保障办事处 查询。

 

所需证明文件/资料

社署会按个别个案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下列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向负责个案的社署职员了解所需的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适用於11岁或以上人士)、出生证明书(适用於11岁以下人士)及豁免证明书等]
  • 结婚证书或離婚文件(如适用的话)
  • 住屋开支证明(如租单、租卡、租约、水费及排污费单、徵收差饷通知书及管理费单等)
  • 资产证明(包括在香港、澳门、国内或海外拥有的资产)(如能显示最近期结余的银行存摺及结单、定期存款收据、保险结算单、股票、物业/土地业权证明文件及其他贵重财物的证明文件等)
  • 教育开支证明(如学费单及校巴車费单等)及学生手册
  • 旅行证件(如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香港入境许可证、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或回乡卡)及单程证等)
  • 入息证明(如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纪錄、糧单及雇主证明书等)
  • 覆诊卡/覆诊预约便条
  • 与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经济关系证明
  • 其他社署认为需要的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社署会向衞生署署长/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索取医事报告,以及向申请人的雇主和前雇主查询。社署亦会向入境事务处、其他政府部门和团体(包括银行)查询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资料。

 

通知申请结果、付款方法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 当调查工作完成后,社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 如申请获批,通知书内会列明申请人每月援助金的详细分项,援助金的发放日期、方法及期限。
  • 如申请不获批准,通知书内亦会述明申请被拒的原因。
  • 如申请人不同意社署所作出的决定,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开始发放援助金的日期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 (如申请书是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 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 如果申请人是15至59岁身体健全的失业人士,必须依照社署规定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才符合资格领取援助;而开始发放援助金的日期通常为申请日期起计一个月之后。但如申请人有真正困难,社署署长可酌情由申请日期起给予援助。
  • 援助金一般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银行户口(不接纳联名银行户口)。援助金的发放日期会载於申请结果通知书内(付款日为每月的1-28日的任何一日,每个个案的付款日都有所不同)。在特殊情况下,社会福利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社会保障办事处亦可发放现金给有紧急需要的人士。
  • 受助人短暂离港并不影响其可得的援助金额,但其在付款年度内(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总日数不得超出下列宽限:
    • 65岁或以上人士、残疾受助人、或於2019年2月1日之前已领取长者综援的60至64岁人士的离港宽限为每年180天
    • 其他类别受助人的离港宽限为每年60天(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而须在年度内离港超过60天,社署署长可行使酌情决定权,把有关的离港宽限延长至最长达90天。)
    • 详情 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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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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