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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援受助人在领取综援期间,每年可以离港多少天?如何计算离港日数?已领取综援的长者到中国内地长期居住会否影响其综援资格?

社会福利署

在领取综缓期间,受助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离港宽限(即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如离港日数不超出有关期限,受助人可领取的综缓金额将不会受到影响。

  1. 离港宽限日数

综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内(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离港的总日数不得超出下列期限:

  • 65岁或以上人士、残疾受助人、或於2019年2月1日之前已领取长者综援的60至64岁人士:每年180天
  • 其他类别受助人:每年60天(如受助人因特殊理由须离港超过60天,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考虑延长有关的离港宽限期至最多90天)
     
  1. 离港日数计算方法:

离港日数由受助人离港当日起计(包括该日),而返港该日则不会计算在内。
 

例子:受助人於2011年2月10日离港并於2011年2月20日返港,该受助人在这段期间内的离港日数为10天。 


如受助人同一日离港及返港,离港日数会计算为零。
 

  1. 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

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是向符合申请资格并选择到广东或福建省养老的综援受助长者继续提供现金援助。申请人除必须通过综援计划的经济状况审查外,还须:

  • 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居住最少7年;
  • 六十五岁或以上;以及
    • ( 注:年龄介乎六十至六十四岁而又符合综援计划下年老受助人定义的人士亦合乎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的年龄要求。详情可向处理其综援个案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 在紧接申请日前,已连续领取综援金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曾停止领取综援金合共不超过10天,亦视为符合这项规定)。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获每月的标准金额及每年一次的长期个案补助金,参加此计划的受助人不会获发特别津贴或其他援助金(例如租金津贴、特别膳食津贴、交通费用津贴)。

有意申请的人士,请参阅「 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小册子(PDF)或向所属的 社会保障办事处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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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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