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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受助人在领取综援期间,每年可以离港多少天?如何计算离港日数?已领取综援的长者到内地长期居住会否影响其综援资格?

社会福利署
在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期间,受助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离港宽限。如离港日数不超出下列宽限,受助人可领取的综缓金额将不会受到影响。

详情请参阅「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 - 申请人须符合的居港规定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2023年9月版本) (PDF)。

 

1. 离港宽限日数

综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内(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离港的总日数不得超出下列宽限:

  • 年老或残疾受助人:每年180天
  • 其他类别受助人    :每年60天
    • 如受助人因特殊理由须离港超过60天,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可酌情考虑延长有关的离港宽限期至最多90天。
    • 如受助人因从事有薪工作而要离港,而其每月从工作中所赚取的入息及工作时数不少於社署所定的标准,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

 

2. 离港日数计算方法

  • 离港日数由受助人离港当日起计(包括该日),而返港该日则不会计算在内。
  • 如受助人同一日离港及返港,离港日数会计算为零。

例子:受助人於2月10日离港并於2月20日返港,离港日数为10天。

如受助人於2月10日晚上11时30分离港,并於2月11日零时30分返港,即使午夜前离港,并在午夜后返港,离港日数会计算为1天。

 

 

3. 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

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是向符合申请资格并选择到广东或福建省养老的综援受助长者继续提供现金援助。

申请人除必须通过综援计划的经济状况审查外,还须:

  1. 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居住最少7年;
  2. 65岁或以上;
  3. 在紧接申请日前,已连续领取综援金最少1年(在该年内如曾停止领取综援合共不超过10天,亦视为符合这项规定);
  4. 於领取此计划的援助金期间,在广东或福建省居住;
  5. 须申报预算离港到广东或福建省长期居住的日期,该日期必须是申请人申请此计划援助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及
  6. 若是公屋住户,必须在离港前交回所租住的公屋单位或删除租约上的户籍。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获每月的标准金额及每年一次的长期个案补助金,参加此计划的受助人不会获发特别津贴或其他援助金(例如租金津贴、特别膳食津贴、交通费用津贴)。

有意申请的人士,请参阅「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小册子 (PDF) 或向所属的 社会保障办事处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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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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