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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受助人在領取綜援期間,每年可以離港多少天?如何計算離港日數?已領取綜援的長者到中國內地長期居住會否影響其綜援資格?

社會福利署

在領取綜緩期間,受助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離港寬限(即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如離港日數不超出有關期限,受助人可領取的綜緩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1. 離港寬限日數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總日數不得超出下列期限:

  • 65歲或以上人士、殘疾受助人、或於2019年2月1日之前已領取長者綜援的60至64歲人士:每年180天
  • 其他類別受助人:每年60天(如受助人因特殊理由須離港超過60天,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延長有關的離港寬限期至最多90天)
     
  1. 離港日數計算方法:

離港日數由受助人離港當日起計(包括該日),而返港該日則不會計算在內。
 

例子:受助人於2011年2月10日離港並於2011年2月20日返港,該受助人在這段期間內的離港日數為10天。 


如受助人同一日離港及返港,離港日數會計算為零。
 

  1.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是向符合申請資格並選擇到廣東或福建省養老的綜援受助長者繼續提供現金援助。申請人除必須通過綜援計劃的經濟狀況審查外,還須:

  • 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居住最少7年;
  • 六十五歲或以上;以及
    • ( 註:年齡介乎六十至六十四歲而又符合綜援計劃下年老受助人定義的人士亦合乎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年齡要求。詳情可向處理其綜援個案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 在緊接申請日前,已連續領取綜援金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曾停止領取綜援金合共不超過10天,亦視為符合這項規定)。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每月的標準金額及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參加此計劃的受助人不會獲發特別津貼或其他援助金(例如租金津貼、特別膳食津貼、交通費用津貼)。

有意申請的人士,請參閱「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小冊子(PDF)或向所屬的 社會保障辦事處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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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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