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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受助人在領取綜援期間,每年可以離港多少天?如何計算離港日數?已領取綜援的長者到內地長期居住會否影響其綜援資格?

社會福利署
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期間,受助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離港寬限。如離港日數不超出下列寬限,受助人可領取的綜緩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詳情請參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 - 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2023年9月版本) (PDF)。

 

1. 離港寬限日數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總日數不得超出下列寬限:

  • 年老或殘疾受助人:每年180天
  • 其他類別受助人    :每年60天
    • 如受助人因特殊理由須離港超過60天,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延長有關的離港寬限期至最多90天。
    • 如受助人因從事有薪工作而要離港,而其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及工作時數不少於社署所定的標準,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2. 離港日數計算方法

  • 離港日數由受助人離港當日起計(包括該日),而返港該日則不會計算在內。
  • 如受助人同一日離港及返港,離港日數會計算為零。

例子:受助人於2月10日離港並於2月20日返港,離港日數為10天。

如受助人於2月10日晚上11時30分離港,並於2月11日零時30分返港,即使午夜前離港,並在午夜後返港,離港日數會計算為1天。

 

 

3.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是向符合申請資格並選擇到廣東或福建省養老的綜援受助長者繼續提供現金援助。

申請人除必須通過綜援計劃的經濟狀況審查外,還須:

  1. 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居住最少7年;
  2. 65歲或以上;
  3. 在緊接申請日前,已連續領取綜援金最少1年(在該年內如曾停止領取綜援合共不超過10天,亦視為符合這項規定);
  4. 於領取此計劃的援助金期間,在廣東或福建省居住;
  5. 須申報預算離港到廣東或福建省長期居住的日期,該日期必須是申請人申請此計劃援助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及
  6. 若是公屋住戶,必須在離港前交回所租住的公屋單位或刪除租約上的戶籍。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每月的標準金額及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參加此計劃的受助人不會獲發特別津貼或其他援助金(例如租金津貼、特別膳食津貼、交通費用津貼)。

有意申請的人士,請參閱「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小冊子 (PDF) 或向所屬的 社會保障辦事處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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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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