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受助人在領取綜援期間,每年可以離港多少天?如何計算離港日數?已領取綜援的長者到中國內地長期居住會否影響其綜援資格?
社會福利署在領取綜緩期間,受助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離港寬限(即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如離港日數不超出有關期限,受助人可領取的綜緩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 離港寬限日數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總日數不得超出下列期限:
- 60歲或以上、或殘疾受助人:每年180天
- 其他類別受助人:每年60天(如受助人因特殊理由須離港超過60天,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延長有關的離港寬限期至最多90天)
- 離港日數計算方法:
離港日數由受助人離港當日起計(包括該日),而返港該日則不會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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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助人同一日離港及返港,離港日數會計算為零。
-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年齡60歲或以上的綜援受助人,如符合「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申請資格,可選擇到廣東或福建省長期居住,社署會繼續提供現金援助。申請人除必須通過綜援計劃的經濟狀況審查外,還須:
- 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居住最少7年;
- 年齡60歲或以上;及
- 在緊接申請日前,已連續領取綜援金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曾停止領取綜援金合共不超過10天,亦視為符合這項規定)。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每月的標準金額及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參加此計劃的受助人不會獲發特別津貼或其他援助金(例如租金津貼、特別膳食津貼、交通費用津貼)。
有意申請的人士,請參閱「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小冊子(PDF)或向所屬的 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