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雇员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
劳工处雇员有权就任何工资期,获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资的工资。雇主就任何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不得少於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 = | 雇员於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 (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 | X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由2025年5月1日起为每小时4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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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法定最低工资本身,并不改变或影响雇主与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采用的支薪模式(即以月薪、周薪、日薪、时薪或件薪等方式聘用和支薪)。
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於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付这差额(即额外报酬),以符合最低工资。
例子 (以2025年5月1日起每小时42.1元计算)
雇员在某一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为200小时,薪酬为8,500元及没有就非工作时数获支付款项。
按总工作时数计算的最低工资为∶200小时(雇员於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 x 42.1元(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 8,420元
- 该雇员在该工资期获支付的工资为8,500元,已符合最低工资。
- 假设该雇员在该工资期获支付的工资只有8,000元,则雇主须向该雇员支付额外报酬420元(即最低工资8,420元-8,000元),方能符合最低工资。
雇主及雇员亦可参考劳工处网页的「最低工资参考计算机」,初步计算最低工资作参考之用。
有关最低工资的其他详情,请参考劳工处网页。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