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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是否规定所有预先包装食物都必须要有营养标签?

食物环境衞生署

《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於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已於2010年7月1日生效,规定预先包装食物须附有营养标签,上面须依照订明的格式标示能量和最少7种指定营养素(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资料。但此规定并不适用於拟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和食物,及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 

此外,若干食品可获豁免营养标签规定,包括:

  1. 包装细小致有实际标签困难的食品,如一些包装总表面面积少於100平方厘米的细小食品;
  2. 无添加其他配料的新鲜、冷冻、冷藏或干的蔬果和生肉等;
  3. 能量及指定标示营养素含量极低(接近零)的食物(例如矿泉水);及
  4. 每年销售量不超过30,000件的食物(这些食物会在包装上附有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标贴以表明其豁免资格;业界必须预先向食物环境衞生署申请豁免,查询请致电小量豁免办事处:3583 3653)。 

详情请浏览 营养资料标签制度网页: https://www.cfs.gov.hk/sc_chi/whatsnew/whatsnew_act/whatsnew_act_19_Nutrition_Labelling_Sche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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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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