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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是否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物都必須要有營養標籤?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已於2010年7月1日生效,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附有營養標籤,上面須依照訂明的格式標示能量和最少7種指定營養素(蛋白質、總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鈉)的資料。但此規定並不適用於擬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粉和食物,及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 

此外,若干食品可獲豁免營養標籤規定,包括:

  1. 包裝細小致有實際標籤困難的食品,如一些包裝總表面面積少於100平方厘米的細小食品;
  2. 無添加其他配料的新鮮、冷凍、冷藏或乾的蔬果和生肉等;
  3. 能量及指定標示營養素含量極低(接近零)的食物(例如礦泉水);及
  4. 每年銷售量不超過30,000件的食物(這些食物會在包裝上附有圓形、正方形或長方形的標貼以表明其豁免資格;業界必須預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請豁免,查詢請致電小量豁免辦事處:3583 3653)。 

詳情請瀏覽 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網頁: https://www.cfs.gov.hk/tc_chi/whatsnew/whatsnew_act/whatsnew_act_19_Nutrition_Labelling_Sche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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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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