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公共圖書館續借書籍或資料?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持有有效的香港公共圖書館圖書證、圖書館適用身份證或兩個前市政局公共圖書館借書證的市民,可以在全港任何一間公共圖書館借閱和歸還圖書館書籍/資料。每位登記讀者可外借最多8項書籍/資料及其附件,或最多16本逾期雜誌。
固定圖書館書籍/資料每次外借期限為14天,流動圖書館書籍/資料每次外借期限為28天 ( 註1)。如無其他讀者預約,每項書籍/資料最多可連續續借5次。
申請續借手續如下:
續借手續 |
讀者可在還書日午夜前,選擇經以下其中一種方法續借。注意每項書籍/資料的附件,如電腦磁碟、唯讀光碟等,必須分別續借:
讀者現可透過網上續借服務續借逾期未還的資料。 如未能符合續借條件,圖書館不接受讀者續借書籍/資料。如經網上續借,系統會顯示未能續借的原因。未能續借資料的原因如下:
如欲使用網上或電話續借服務,請注意由於書籍/資料有可能因各種原因不能續借,讀者宜於到期歸還前最少一個工作天前辦理續借手續,以確保在不能續借時仍可及時歸還。 |
續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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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外借日數期限包括公眾假期及圖書館休息日,但如還書日適逢所有香港公共圖書館休息的公眾假期,即元旦日、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耶穌受難日、聖誕節及聖誕節翌日,外借期限會順延。如借閱流動圖書館資料,而還書日又適逢流動圖書館因維修暫停,外借期限會順延至圖書車下次服務同一地點。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