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長期服務金?金額應如何計算?
勞工處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僱員便合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
- 僱員根據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5 年;及
- 因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而終止僱傭合約:
- 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但並非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 裁員 引致
- 定期合約屆滿後僱員不獲僱主續約 (註)
-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 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 (LD424(S)) (PDF),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註: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例如僱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條件與僱員續約,但遭僱員拒絕,可視作不合理地拒絕續約。)。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因裁員而被解僱,可申索遣散費。詳見「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遣散費?金額應如何計算?」。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日薪或件薪僱員 |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款額以港幣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設有上限,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是 $390,000。
注意: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份。詳情 請按此。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