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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申请手续及津贴发放安排是怎样?

社会福利署

表格及指引

     表格及指引可於社会福利署社署网页下载或到各区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

 

申请方法

 

所需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应向负责个案的社署职员了解所需递交的文件。 视乎个案情况,需递交的文件可能包括:

  • 身份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适用於11岁或以上人士)、出生证明书(适用於11岁以下人士)及豁免证明书等);
  • 结婚证书或離婚文件(如适用);
  • 住屋开支证明(如租单、租卡、租约、水费及排污费单、徵收差饷通知书及管理费单等);
  • 资产证明(如能显示最近期结余的银行存摺及结单、定期存款收据、保险结算单、股票、物业/土地业权证明文件及其他贵重财物的证明文件等);
  • 教育开支证明(如学费单及校巴車费单等)及学生手册;
  • 旅行证件(如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香港入境许可证、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或回乡卡)及单程证等);
  • 入息证明(如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纪錄、糧单及雇主证明书等);
  • 覆诊卡/覆诊预约便条;
  • 与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经济关系证明;或
  • 其他社署认为需要的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社署会向衞生署/医院管理局索取医事报告,以及向申请人的雇主和前雇主查询。社署亦会向入境事务处、其他政府部门、银行和其他团体查询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资料。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申请人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身体狀况不适宜亲自提出申请,其申请可由社署署长委任1名受委人代其办理。详情请向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申请程序、发放安排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申请程序

  • 在接到申请后,社署职员会安排约見申请人和进行家访,以查核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所提供的资料。请注意,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

  • 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资料,手续可在4星期内完成。社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 如申请获批,通知书内会列明申请人每月援助金的详细分项,援助金的发放日期、方法及期限。

  • 如申请不获批准,通知书内亦会述明申请被拒的原因。如申请人不同意,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发放安排

  • 援助金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 (如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 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的日期起计算,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 援助金的发放日期会载於申请结果通知书内(发放日期为每月的1至28日的任何一日,每个案的发放日期有所不同)。发放日期通常为申请日期起计1个月之后。

  • 如果申请人是15至59岁身体健全的失业人士,必须依照社署规定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才符合资格领取援助。

  • 援助金一般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银行户口(不接纳联名银行户口)。

  • 在特殊情况下,社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社会保障办事处亦可发放现金给有紧急需要的人士。

 

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 受助人短暂离港并不影响其可得的援助金额,但其在付款年度内(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总日数不得超出下列宽限:
    • 年老或残疾受助人的离港宽限:每年180天
    • 其他类别受助人的离港宽限    :每年60天

       如因特殊理由而须在年度内离港超过60天,社署署长可行使酌情决定权,把有关的离港宽限延长至最长达90天。

  • 如受助人因从事有薪工作而离港,而其每月从工作中所赚取的入息及工作时数不少于社署所定的标准,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
  • 有关领款期间离港宽限的详情,请按此

 

 

其他查询:

请浏览社署 - 综援计划网页;或向就近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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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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