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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申请手续及津贴发放的安排是怎样?

社会福利署

表格及指引

     表格及指引可於 社会福利署社署网页 下载或到各区 社会保障办事处 索取

 

申请方法

在接到申请后,社署职员会安排约見申请人和进行家访,以查核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所提供的资料。
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资料,手续可在四星期内完成。请注意,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

 

所需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向负责个案的社署职员了解所需提供的文件。
社署会按个别个案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 身份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适用於11岁或以上人士)、出生证明书(适用於11岁以下人士)及豁免证明书等);
  • 结婚证书或離婚文件(如适用);
  • 住屋开支证明(如租单、租卡、租约、水费及排污费单、徵收差饷通知书及管理费单等);
  • 资产证明(如能显示最近期结余的银行存摺及结单、定期存款收据、保险结算单、股票、物业/土地业权证明文件及其他贵重财物的证明文件等);
  • 教育开支证明(如学费单及校巴車费单等)及学生手册;
  • 旅行证件(如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香港入境许可证、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或回乡卡)及单程证等);
  • 入息证明(如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纪錄、糧单及雇主证明书等);
  • 覆诊卡/覆诊预约便条;
  • 与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经济关系证明;或
  • 其他社署认为需要的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社署会向衞生署署长/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索取医事报告,以及向申请人的雇主和前雇主查询。社署亦会向入境事务处、其他政府部门和团体(包括银行)查询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资料。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申请人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身体狀况不适宜亲自提出申请,其申请可由社署署长委任1名受委人代其办理。详情请向 社会保障办事处 查询。

 

通知申请结果、付款方法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 当调查工作完成后,社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 如申请获批,通知书内会列明申请人每月援助金的详细分项,援助金的发放日期、方法及期限。

  • 如申请不获批准,通知书内亦会述明申请被拒的原因。

  • 如申请人不同意社署所作出的决定,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开始发放援助金的日期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 (如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 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 如果申请人是15至59岁身体健全的失业人士,必须依照社署规定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才符合资格领取援助;而开始发放援助金的日期通常为申请日期起计一个月之后。

  • 援助金一般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银行户口(不接纳联名银行户口)。

  • 援助金的发放日期会载於申请结果通知书内(付款日为每月的1至28日的任何一日,每个个案的付款日都有所不同)。

  • 在特殊情况下,社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社会保障办事处亦可发放现金给有紧急需要的人士。

 

  • 受助人短暂离港并不影响其可得的援助金额,但其在付款年度内(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总日数不得超出下列宽限:
    • 年老或残疾受助人的离港宽限:每年180天
    • 其他类别受助人的离港宽限    :每年60天

       如因特殊理由而须在年度内离港超过60天,社署署长可行使酌情决定权,把有关的离港宽限延长至最长达90天。

  • 有关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详情,请按此

 

其他查询:

请浏览社署 - 综援计划网页;或向就近的 社会保障办事处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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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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