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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的申請手續及津貼發放的安排是怎樣?

社會福利署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申請手續

申請方法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 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郵遞或網上表格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社會福利署(社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有關詳情請向 社會保障辦事處 查詢。

 

所需證明文件/資料

社署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要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證明文件;申請人應在提出申請後向負責個案的社署職員了解所需的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適用於11歲或以上人士)、出生證明書(適用於11歲以下人士)及豁免證明書等﹞
  • 結婚證書或離婚文件(如適用的話)
  • 住屋開支證明(如租單、租卡、租約、水費及排污費單、徵收差餉通知書及管理費單等)
  • 資產證明(包括在香港、澳門、國內或海外擁有的資產)(如能顯示最近期結餘的銀行存摺及結單、定期存款收據、保險結算單、股票、物業/土地業權證明文件及其他貴重財物的證明文件等)
  • 教育開支證明(如學費單及校巴車費單等)及學生手冊
  • 旅行證件(如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香港入境許可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或回鄉卡)及單程證等)
  • 入息證明(如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紀錄、糧單及僱主證明書等)
  • 覆診卡/覆診預約便條
  • 與其他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經濟關係證明
  • 其他社署認為需要的證明文件

如有需要,社署會向衞生署署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索取醫事報告,以及向申請人的僱主和前僱主查詢。社署亦會向入境事務處、其他政府部門和團體(包括銀行)查詢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有關資料。

 

通知申請結果、付款方法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 當調查工作完成後,社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 如申請獲批,通知書內會列明申請人每月援助金的詳細分項,援助金的發放日期、方法及期限。
  • 如申請不獲批准,通知書內亦會述明申請被拒的原因。
  • 如申請人不同意社署所作出的決定,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如申請書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 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的日期起計算,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 如果申請人是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依照社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才符合資格領取援助;而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通常為申請日期起計一個月之後。但如申請人有真正困難,社署署長可酌情由申請日期起給予援助。
  • 援助金一般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銀行戶口(不接納聯名銀行戶口)。援助金的發放日期會載於申請結果通知書內(付款日為每月的1-28日的任何一日,每個個案的付款日都有所不同)。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社會保障辦事處亦可發放現金給有緊急需要的人士。
  • 受助人短暫離港並不影響其可得的援助金額,但其在付款年度內(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總日數不得超出下列寬限:
    • 65歲或以上人士、殘疾受助人、或於2019年2月1日之前已領取長者綜援的60至64歲人士的離港寬限為每年180天
    • 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為每年60天(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而須在年度內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決定權,把有關的離港寬限延長至最長達90天。)
    • 詳情 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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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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