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及指引 |
表格及指引可於 社會福利署(社署)網頁下載或到各區 社會保障辦事處 索取 |
申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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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證明文件/資料 |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應向負責個案的社署職員了解所需遞交的文件。視乎個案情況,需遞交的文件可能包括:- 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適用於11歲或以上人士)、出生證明書(適用於11歲以下人士)及豁免證明書等);
- 結婚證書或離婚文件(如適用);
- 住屋開支證明(如租單、租卡、租約、水費及排污費單、徵收差餉通知書及管理費單等);
- 資產證明(如能顯示最近期結餘的銀行存摺及結單、定期存款收據、保險結算單、股票、物業/土地業權證明文件及其他貴重財物的證明文件等);
- 教育開支證明(如學費單及校巴車費單等)及學生手冊;
- 旅行證件(如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香港入境許可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或回鄉卡)及單程證等);
- 入息證明(如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紀錄、糧單及僱主證明書等);
- 覆診卡/覆診預約便條;
- 與其他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經濟關係證明;或
- 其他社署認為需要的證明文件。
如有需要,社署會向衞生署/醫院管理局索取醫事報告,以及向申請人的僱主和前僱主查詢。社署亦會向入境事務處、其他政府部門、銀行和其他團體查詢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有關資料。 |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
如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署署長委任1名受委人代其辦理。詳情請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
申請程序、發放安排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
申請程序 在接到申請後,社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請注意,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一般情況下,如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資料,手續可在4星期內完成。社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如申請獲批,通知書內會列明申請人每月援助金的詳細分項,援助金的發放日期、方法及期限。 如申請不獲批准,通知書內亦會述明申請被拒的原因。如申請人不同意,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發放安排 援助金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如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 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的日期起計算,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援助金的發放日期會載於申請結果通知書內(發放日期為每月的1至28日的任何一日,每個案的發放日期有所不同)。發放日期通常為申請日期起計1個月之後。 如果申請人是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依照社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才符合資格領取援助。 援助金一般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銀行戶口(不接納聯名銀行戶口)。 在特殊情況下,社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社會保障辦事處亦可發放現金給有緊急需要的人士。
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 受助人短暫離港並不影響其可得的援助金額,但其在付款年度內(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總日數不得超出下列寬限:
- 年老或殘疾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每年180天
- 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 :每年60天
如因特殊理由而須在年度內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決定權,把有關的離港寬限延長至最長達90天。 - 如受助人因從事有薪工作而離港,而其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及工作時數不少於社署所定的標準,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 有關領款期間離港寬限的詳情,請按此。
其他查詢:請瀏覽社署 - 綜援計劃網頁;或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