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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
如申请人经医生证明身体狀况不适宜亲自提出申请,其申请可由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办理。有关详情请向 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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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要递交的文件 |
在递交申请表时,必须连同下列证明文件之 副本: 申请高龄津贴 -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等)
- 申请人银行存摺第一页 (须清楚显示申请人之姓名及户口号码。社署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聯名户口并不适用)
-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一年所有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等) 的离港纪录及有关个人资料的页数
申请长者生活津贴 -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等)
- 申请人银行存摺第一页 (须清楚显示申请人之姓名及户口号码。社署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聯名户口并不适用)
-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一年所有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等) 的离港纪录及有关个人资料的页数
- 申请人配偶或同居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只适用於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 」的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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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法 |
- 申请人可亲自或由亲友代其前往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传真、电邮或邮递方式提出申请,或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
- 申请人亦可在社署网页下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填妥后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 社会保障办事处 。如申请人是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用户,亦可选择於网上直接填写及递交电子表格。有关电子表格载於社署网页。
- 社署接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会見申请人。
- 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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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结果、付款方法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
- 当完成调查后,社会福利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 申请人可得的津贴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 (如申请是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 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一般情况下津贴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银行户口。在特殊情况下,社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
-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内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暂离港(即离港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也不影响其领取津贴的资格,但其在该年度的离港总日数不得超过305天(於闰年则为306天)。换言之,如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领取全年的津贴。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会享有任何离港宽限,他/她只会获发在居港期间的津贴。详情 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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