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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
如申請人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有關詳情請向 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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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遞交的文件 |
在遞交申請表時,必須連同下列證明文件之 副本: 申請高齡津貼 -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等)
- 申請人的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申請人的姓名及戶口號碼。社會福利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所有旅行證件(包括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等) 的離港紀錄及有關個人資料的頁數
申請長者生活津貼 -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等)
- 申請人的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申請人的姓名及戶口號碼。社會福利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所有旅行證件(包括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等) 的離港紀錄及有關個人資料的頁數
- 申請人配偶或同居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只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 」的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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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法 |
- 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
- 申請人亦可在社署網頁下載「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填妥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 社會保障辦事處 。如申請人是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用戶,亦可選擇於網上直接填寫及遞交電子表格。有關電子表格載於社署網頁。
- 社署接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
- 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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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請結果、付款方法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
- 當完成調查後,社會福利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 申請人可得的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 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一般情況下津貼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銀行戶口。在特殊情況下,社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
-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暫離港(即離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但其在該年度的離港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換言之,如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詳情 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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