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领取公共福利金(即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或伤残津贴)期间,每年可以离开香港多少天?如何计算离港日数?
社会福利署在领取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或伤残津贴期间,受惠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离港寛限(即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如离港日数不超出有关期限,受惠人可领取的津贴金额将不会受到影响。
- 离港宽限日数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注1)内居港满 60 天,则该年度他可获寛限離开香港最多 305 天(於闰年则为 306 天),而不影响可领取的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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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注1)内居港少於 60 天,则不会享有任何離港宽限,他只会获发在居港期间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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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资格領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的每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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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算离港日數时,如受惠人可提供足够理由和文件证明属以下的特殊情况,有关的離港日數可获酌情考虑豁免计算: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从事有薪工作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学(只适用於伤残津贴受惠人)
- 离港日数计算方法
- 离港日数由受惠人离港当日起计(包括该日),而返港该日则不会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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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於同一日离港并返港,即离港日数会计算为零。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