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领取公共福利金(即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或伤残津贴)期间,每年可以离开香港多少天?如何计算离港日数?
社会福利署在领取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或伤残津贴期间,受惠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离港寛限,如离港日数不超出有关期限,受惠人可领取的津贴金额将不会受到影响。
受惠人可参阅「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 - 申请人须符合的居港规定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2023年9月版本) (PDF) 。
1. 离港宽限日数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注)内居港不少於 60 天,便可领取全年的津贴。
即该年度可離开香港最多305天(闰年则为306天),可领取的津贴金额将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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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注)内居港少於60天,则不会享有任何離港宽限,受惠人只会获发在居港期间的津贴。如受惠人因此而多领津贴,须退还多领的款项给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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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资格領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的每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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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算离港日數时,如受惠人可提供足够理由和文件证明属以下的特殊情况,有关的離港日數可获酌情考虑豁免计算: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从事有薪工作;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修读全日制课程(只适用於伤残津贴受惠人)。
2. 离港日数计算方法
- 离港日数由受惠人离港当日起计(包括该日),而返港该日则不会计算在内。
- 如於同一日离港并返港,即离港日数会计算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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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