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或伤残津贴期间,受惠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离港寛限(即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如离港日数不超出有关期限,受惠人可领取的津贴金额将不会受到影响。
- 离港宽限日数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注1)内居港满 60 天,则该年度他可获寛限離开香港最多 305 天(於闰年则为 306 天),而不影响可领取的津贴金额。
例 1: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居港满 60 天但離港共 300 天。由於受惠人在该付款年度内居港不少於 60 天,因此他/她可享有 305 天(於闰年则为 306 天)的離港宽限。受惠人離港共 300 天,并没有超出離港宽限,他/她可在该年度领取全年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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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注1)内居港少於 60 天,则不会享有任何離港宽限,他只会获发在居港期间的津贴。
例 2: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居港只得 34 天。故他不会享有任何離港宽限,只会获发居港期间 34 天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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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资格領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的每 12 个月。
例 3:受惠人由 2011 年 2 月 2 日起合资格領取津贴,其个案的第一个付款年度为 2011 年 2 月 2 日至 2012 年 2 月 1 日,而第二个付款年度为 2012 年 2 月 2 日至 2013 年 2 月 1 日,如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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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算离港日數时,如受惠人可提供足够理由和文件证明属以下的特殊情况,有关的離港日數可获酌情考虑豁免计算: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从事有薪工作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学(只适用於伤残津贴受惠人)
- 离港日数计算方法
- 离港日数由受惠人离港当日起计(包括该日),而返港该日则不会计算在内。
例 4:受惠人於 2011 年 2 月 10 日离港并於 2011 年 2 月 20 日返港,该受惠人在这期间内的离港日数总共为 1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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