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下的严重残疾定义是甚么?
社会福利署严重残疾的定义
要在公共福利金计划下评定为严重残疾,申请人必须经由衞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申请人的残疾情况是属於下述任何一项:
- 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
指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准则,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 失去双手或全部十只手指的功能
- 失去双足的功能
- 双目完全失明
- 全身瘫痪
- 下身瘫痪
- 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 其他任何情况包括器官残障以致身体全部残疾
- 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
心智机能的情况,大致上和以上(A)類的残疾情况相等:- 脑器官病症狀
- 弱智
- 精神病
- 神经官能病
- 性格失常
- 其他任何情况而导致失去全面心智机能
- 听觉极度受损
被审定为知觉性或混合性失聪,而失聪程度较轻的耳朵对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周的纯音频率失聪达八十五分贝或以上,或失聪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贝之间而同时有其他身体残障,如缺乏语言能力及听音不准。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