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下的嚴重殘疾定義是甚麼?
社會福利署嚴重殘疾的定義
要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評定為嚴重殘疾,申請人必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申請人的殘疾情況是屬於下述任何一項:
- 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
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所定準則,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 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手指的功能
- 失去雙足的功能
- 雙目完全失明
- 全身癱瘓
- 下身癱瘓
- 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 其他任何情況包括器官殘障以致身體全部殘疾
- 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
心智機能的情況,大致上和以上(A)類的殘疾情況相等:- 腦器官病癥狀
- 弱智
- 精神病
- 神經官能病
- 性格失常
- 其他任何情況而導致失去全面心智機能
- 聽覺極度受損
被審定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而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頻率失聰達八十五分貝或以上,或失聰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