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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放病假,是否有醫生紙就可以如常支薪?

勞工處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有薪病假的類別」);及
  3. 僱員能夠出示任何一項證明:
證明文件類別證明文件須符合的要求

(i) 醫生證明書

  • 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ii) 到診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 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 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

(iii) 就因遵守按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施加的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的證明(見「有薪病假的類別」)

 

  • 適用於 2022 年 6 月 17 日或之後僱員因遵守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所放取的病假
  • 施行活動限制要求的指定防疫規定訂明於《僱傭條例》附表 12 的第 1 部
  • 有關要求的證明是指政府發出的書面或電子形式文件,或電子數據
  • 相關證明須顯示僱員姓名或足以識辨僱員身分的資料、活動限制要求的種類,及該限制有效期的開始及結束日期

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萬元。


不可享有疾病津貼的情況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1. 如僱主辦有經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 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2.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3.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有薪病假的類別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 1 類及第 2 類。第 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36 天,36 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 2 類,第 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84 天。

 

類別可累積日數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第 1 類36
  • 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 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 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僱員須出示有關要求的證明
第 2 類84
  •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的尚餘日數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 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她進行產前檢查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 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不論僱員放取的病假屬第1類或第2類病假,僱員只須出示有關要求的證明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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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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