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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如出現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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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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