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連續性合約 (「418」)?2026年1月18日起生效的新規定 (「468準則」)為何?
勞工處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由2026年1月18日起,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 僱員的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 (當他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僱員在此四星期期間受僱於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468準則」)。
2026年1月18日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連續性合約」新規定的其他資料:
如出現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