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連續性合約 (「418」)?2026年1月18日起生效的新規定 (「468準則」)為何?
勞工處在2026年1月18日前的僱傭期,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418」);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新規定下,每星期工時門檻降低至17小時,亦同時增加另㇐個以4星期的工時合計不少於68小時的準則。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例子1);或
2.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他在該星期及之前3星期組成的4星期期間為該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468準則」)(例子2)
新規定適用後,僱員現時享有各項僱傭福利的資格維持不變,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可享有假日薪酬,而僱員受僱每滿12個月則可享有有薪年假。
「連續性合約」新規定的其他資料:
如出現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