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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僱傭關係時,僱主及僱員有甚麼責任及權利?(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勞工處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及僱員的責任及權利 
(適用於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的僱員,即已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限期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1. 工資及其他款項,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詳情  請按此
  • 長期服務金 或 遣散費(如適用),詳情  請按此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2. 代通知金(如適用),詳情 請按此

3.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詳情  請按此

注意如屬以下的特別情況,請聯絡1823或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 以進一步查詢《僱傭條例》的相關規定:

  • 不合理解僱:如被解僱的僱員已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即僱員的行為、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需要、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僱主如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或工傷期間解僱僱員、或因僱員在勞工法例有關的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參加工會活動而解僱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即僱員的行為、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需要、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 僱員即時離職:僱員如因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受僱主苛待、或已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5年,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 LD424(S) (PDF),證明因健康理由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無需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 僱員被即時解僱:僱員如犯嚴重過失(即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即時解僱僱員,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付款期限

僱主必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款項。《僱傭條例》規定的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罰則,請按此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參考之用。網頁以問答形式,逐步按用戶的情況提供關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概要資料。因每個個案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您在使用網頁期間不清楚應選擇哪個項目,或不明白文件的內容,為免引起誤會,請聯絡1823或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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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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