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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的申請手續及津貼發放的安排是怎樣?

社會福利署

傷殘津貼的申請手續

表格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有關詳情請向 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須要遞交的文件

在遞交申請表時,必須連同下列證明文件之 副本

  1.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 (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旅行證件(連同電子簽證列印本,如適用)等)
  2. 申請人的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申請人的姓名及戶口號碼。社會福利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只適用於年滿18歲的申請人)
  3. 申請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等)載有有關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離港紀錄及個人資料的頁數
  4. 申請人以往的留醫紀錄或公立醫院/診所的覆診預約便條等,以便社署安排申請人接受所需的醫療評估
  5. 申請人的父/母/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及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 (只適用於18歲以下的申請人)
  6. 申請人的父/母/監護人的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銀行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及戶口號碼。社會福利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只適用於18歲以下的申請人)

 

申請方法
  • 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網上表格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
  • 申請人亦可在社署網頁下載「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填妥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 社會保障辦事處
  • 申請人可前往以下網頁使用網上表格提出申請:
    i)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ii) 社會福利署網頁
  • 社署接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
  • 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結果通知、付款方法及在領款期間的離寬限
  • 當完成調查後,社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 申請人可得的傷殘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傷殘津貼會連同交通補助金(年齡介乎12至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一併發放。一般情況下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指定的銀行戶口。在特殊情況下,社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
  •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暫離港(即離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但其在該年度的離港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換言之,如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詳情 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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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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