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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的申請手續及津貼發放的安排是怎樣?

社會福利署

表格及指引

     申請表及指引可於社署網頁下載或到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

 

須要遞交的文件

遞交申請表時,必須連同下列證明文件的副本:

十八歲以下的申請人
  1.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旅行證件(連同電子簽證列印本(如適用))等);
  2. 申請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等)載有有關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離港紀錄及個人資料的頁數;
  3. 申請人的留醫紀錄或公立醫院/診所的覆診預約便條等,以便安排申請人接受所需的醫療評估;
  4. 申請人的父/母/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及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
  5. 申請人的父/母/監護人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姓名及戶口號碼。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6. 申請人的受委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及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或結婚證書等);及
  7. 申請人的受委人/代理人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姓名及戶口號碼。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年滿十八歲的申請人
  1.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旅行證件(連同電子簽證列印本(如適用))等);
  2. 申請人的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申請人之姓名及戶口號碼。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3. 申請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等)載有有關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離港紀錄及個人資料的頁數;
  4. 申請人的留醫紀錄或公立醫院/診所的覆診預約便條等,以便安排申請人接受所需的醫療評估;
  5. 申請人的受委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及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或結婚證書等);及
  6. 申請人的受委人/代理人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姓名及戶口號碼。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申請方法

社署接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

請注意,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因精神狀況而未能親自提出申請,並經社署核實,其申請可由社署署長委任1名受委人代為辦理。詳情請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通知申請結果、付款方法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 當完成調查後,社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 申請人可得的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 傷殘津貼會連同交通補助金(介乎12至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一併發放。

  • 津貼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指定的銀行戶口。特殊情況下,社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

  •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即該年度可離開香港最多305天(閏年為306天)。

  • 有關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請按此

     

其他查詢:

請瀏覽社署 - 公共福利金計劃網頁;或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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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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