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及指引 |
申请表及指引可於社署网页下载或到各区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 |
须要递交的文件 |
递交申请表时,须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 十八岁以下的申请人-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旅行证件(连同电子签证列印本(如适用))等);
- 申请人所有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等)载有有关在紧接申请前一年的离港纪录及个人资料的页数;
- 申请人的留医纪录或公立医院/诊所的覆诊预约便条等,以便安排申请人接受所需的医疗评估;
- 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书);
- 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书或结婚证书等);及
-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年满十八岁的申请人-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旅行证件(连同电子签证列印本(如适用))等);
- 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申请人之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 申请人所有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等)载有有关在紧接申请前一年的离港纪录及个人资料的页数;
- 申请人的留医纪录或公立医院/诊所的覆诊预约便条等,以便安排申请人接受所需的医疗评估;
-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书或结婚证书等);及
-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
申请方法 |
|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
如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申请人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因精神状况而未能亲自提出申请,并经社署核实,其申请可由社署署长委任1名受委人代为办理。详情请向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
申请程序、津贴发放安排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
申请程序 津贴发放安排 申请人可得的津贴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如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伤残津贴会连同交通补助金(12至64岁并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一并发放。 津贴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指定的银行户口。特殊情况下,社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
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其他查询:请浏览社署 - 公共福利金计划网页;或向就近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