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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的申请手续及津贴发放的安排是怎样?

社会福利署

伤残津贴的申请手续

表格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申请人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身体狀况不适宜亲自提出申请,其申请可由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办理。有关详情请向 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须要递交的文件

在递交申请表时,必须连同下列证明文件之 副本

  1.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 (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旅行证件(连同电子签证列印本,如适用)等)
  2. 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折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申请人的姓名及户口号码。社会福利署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聯名户口并不适用) (只适用於年满18岁的申请人)
  3. 申请人所有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等)载有有关在紧接申请前一年的离港纪录及个人资料的页数
  4. 申请人以往的留医纪錄或公立医院/诊所的覆诊预约便条等,以便社署安排申请人接受所需的医疗评估
  5. 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书) (只适用於18岁以下的申请人)
  6. 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的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折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银行帐户持有人的姓名及户口号码。社会福利署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聯名户口并不适用)(只适用於18岁以下的申请人)

 

申请方法
  • 申请人可亲自或由亲友代其前往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传真、电邮、网上表格或邮递方式提出申请,或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
  • 申请人亦可在社署网页下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填妥后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 社会保障办事处
  • 申请人可前往以下网页使用网上表格提出申请:
    i)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
    ii) 社会福利署网页
  • 社署接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会見申请人。
  • 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
     
结果通知、付款方法及在领款期间的离宽限
  • 当完成调查后,社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 申请人可得的伤残津贴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 (如申请是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伤残津贴会连同交通补助金(年龄介乎12至64岁并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以鼓励他们多些外出参与活动,从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一并发放。一般情况下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指定的银行户口。在特殊情况下,社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
  •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内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暂离港(即离港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也不影响其领取津贴的资格,但其在该年度的离港总日数不得超过305天(於闰年则为306天)。换言之,如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领取全年的津贴。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会享有任何离港宽限,他/她只会获发在居港期间的津贴。详情 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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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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