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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的申请手续及津贴发放安排是怎样?

社会福利署

表格及指引

     申请表及指引可於社署网页下载或到各区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

 

须要递交的文件

递交申请表时,须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

十八岁以下的申请人
  1.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旅行证件(连同电子签证列印本(如适用))等);
  2. 申请人所有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等)载有有关在紧接申请前一年的离港纪录及个人资料的页数;
  3. 申请人的留医纪录或公立医院/诊所的覆诊预约便条等,以便安排申请人接受所需的医疗评估;
  4. 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书);
  5. 申请人的父/母/监护人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6.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书或结婚证书等);及
  7.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年满十八岁的申请人
  1.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旅行证件(连同电子签证列印本(如适用))等);
  2. 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申请人之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3. 申请人所有旅行证件(包括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等)载有有关在紧接申请前一年的离港纪录及个人资料的页数;
  4. 申请人的留医纪录或公立医院/诊所的覆诊预约便条等,以便安排申请人接受所需的医疗评估;
  5.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书或结婚证书等);及
  6. 申请人的受委人/代理人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联名户口并不适用)。

 

申请方法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申请人未满18岁而没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申请人年满18岁但经医生证明因精神状况而未能亲自提出申请,并经社署核实,其申请可由社署署长委任1名受委人代为办理。详情请向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申请程序、津贴发放安排及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申请程序

  • 社署收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会见申请人。请注意,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

  • 当完成会见及资料齐备,处理时间一般是6星期。 社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津贴发放安排

  • 申请人可得的津贴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如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 伤残津贴会连同交通补助金(12至64岁并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一并发放。

  • 津贴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受委人指定的银行户口。特殊情况下,社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

 

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

  • 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居港不少於60天,便可领取全年的津贴,即该年度可離开香港最多305天(闰年为306天)。

  • 如受惠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修读全日制课程,或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

  • 有关领款期间离港宽限的详情,请按此

     

其他查询:

请浏览社署 - 公共福利金计划网页;或向就近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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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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