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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計劃/福建計劃的申請手續及津貼發放的安排是怎樣?

社會福利署

廣東計劃/福建計劃申請手續

表格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須由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有關詳情請向 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查詢。
 
須要遞交的文件

在遞交申請表時,必須連同下列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的近照兩張;
  2.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居港的證明文件副本(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等)及廣東(只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只適用於福建計劃)住址(如租單、住屋開支帳單等)的證明文件副本;
  3. 申請人的香港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申請人的姓名及戶口號碼。社會福利署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及
  4. 已移居廣東(只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只適用於福建計劃)的申請人如基於健康原因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由當地公立醫院/ 診所發出的證明文件副本。
申請方法
  • 申請人需要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寄回或交回 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地址:香港上水龍琛路39號上水廣場21樓2110-2111室)。
  • 社署在接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預約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見及完成申請手續。申請人必須親身於香港辦理申請手續。
  • 為確保申請有秩序進行,社署會透過預約安排會見申請人。申請人毋須急於前往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先填妥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寄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這有助縮短處理申請時間及避免申請人需要多次往來辦事處。職員收到申請表後,便會盡快安排約見。
通知申請結果、付款方法及在領款期間的離開廣東/福建的寬限
  • 當完成調查後,社會福利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 申請人可得的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 (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一般情況下津貼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銀行戶口。
  • 廣東計劃/福建計劃受惠人如在每個付款年度內在廣東(只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只適用於福建計劃)居住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暫離開有關省份(即離開廣東/福建前往內地其他省份、香港、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但其在該年度的離開有關省份的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換言之,如廣東計劃/福建計劃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在廣東(只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只適用於福建計劃)居住不少於60天,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住在廣東(只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只適用於福建計劃)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開有關省份的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住在廣東(只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只適用於福建計劃)期間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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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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