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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計劃/福建計劃的申請手續及津貼發放安排是怎樣?

社會福利署

表格及指引

 

須要遞交的文件

在遞交申請表時,須連同下列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的近照2張;
  2.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居港的證明文件副本(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等)及廣東(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適用於福建計劃)住址(如租單、住屋開支帳單等)的證明文件副本;
  3. 申請人的香港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副本(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申請人的姓名及戶口號碼)(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及
  4. 已移居廣東(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適用於福建計劃)的申請人,如基於健康原因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由當地公立醫院/ 診所發出的證明文件副本。

 

申請方法

  • 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用戶,可直接填寫網上表格;或
  • 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地址:香港上水龍琛路39號上水廣場21樓2110-2111室。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經醫生證明因精神狀況而未能親自提出申請,並經社署核實,其申請可由社署署長委任1名受委人代為辦理。
受委人須提供該申請人移居廣東(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適用於福建計劃)定居的原因。詳情請向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查詢。
 

申請程序、津貼發放安排及在領款期間離開廣東/福建的寬限

申請程序

  • 社署在接到申請後,會在2個星期內向申請人發出確認收妥通知,或直接邀請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見及辦理申請手續。
  • 請注意,申請人必須親身在香港辦理申請手續。
  • 一般而言,社署會在完成會面及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後,7個工作天內向獲批津貼的申請人發放款項。

 

津貼發放安排

  • 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 津貼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銀行戶口。
  • 申請人/受委人須自行安排從上述戶口提取津貼(例如與銀行安排匯款,將津貼匯到廣東/福建)。有關費用須由申請人/受委人自行支付。

 

在領款期間離開廣東/福建的寬限

  • 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在廣東(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適用於福建計劃)居住不少於60天,即使短暫離開有關省份,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即在該年度的離開有關省份的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閏年則為306天)。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在廣東(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適用於福建計劃)居住少於60天,不會享有任何離開有關省份的寬限,只會獲發在居住在廣東(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適用於福建計劃)期間的津貼。 
  • 如受惠人在廣東(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適用於福建計劃)以外的地方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證明,離開有關省份的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 詳情參閱「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的小冊子」(2023年9月版本)(PDF)。

*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日期起計的每 12 個月。

 

 

其他查詢:

請瀏覽社署 - 廣東計劃福建計劃網頁;或致電社署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熱線 3105 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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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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