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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划/福建计划的申请手续及津贴发放安排是怎样?

社会福利署

表格及指引

 

须要递交的文件

在递交申请表时,须连同下列证明文件:

  1. 申请人的近照2张;
  2.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居港的证明文件副本(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等)及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住址(如租单、住屋开支帐单等)的证明文件副本;
  3. 申请人的香港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副本(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申请人的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聯名户口并不适用);及
  4. 已移居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的申请人,如基於健康原因未能回港办理申请手续,由当地公立医院/ 诊所发出的证明文件副本。

 

申请方法

  • 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用户,可直接填写网上表格;或
  •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地址:香港上水龙琛路39号上水广场21楼2110-2111室。

 

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申请人经医生证明因精神状况而未能亲自提出申请,并经社署核实,其申请可由社署署长委任1名受委人代为办理。
受委人须提供该申请人移居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定居的原因。详情请向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查询。
 

申请程序、津贴发放安排及在领款期间离开广东/福建的宽限

申请程序

  • 社署在接到申请后,会在2个星期内向申请人发出确认收妥通知,或直接邀请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会见及办理申请手续。
  • 请注意,申请人必须亲身在香港办理申请手续。
  • 一般而言,社署会在完成会面及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7个工作天内向获批津贴的申请人发放款项。

 

津贴发放安排

  • 津贴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如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 津贴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银行户口。
  • 申请人/受委人须自行安排从上述户口提取津贴(例如与银行安排汇款,将津贴汇到广东/福建)。有关费用须由申请人/受委人自行支付。

 

在领款期间离开广东/福建的宽限

  • 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在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居住不少於60天,即使短暂离开有关省份,也不影响其领取津贴的资格。即在该年度的离开有关省份的总日数不得超过305天(闰年则为306天)。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内在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居住少於60天,不会享有任何离开有关省份的宽限,只会获发在居住在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期间的津贴。
  • 如受惠人在广东(适用于广东计划)/福建(适用于福建计划)以外的地方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证明,离开有关省份的日数可以获考虑豁免计算。

  • 详情参阅「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的小册子」(2023年9月版本)(PDF)。

*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日期起计的每12个月。

 

 

其他查询:

请浏览社署 - 广东计划福建计划网页;或致电社署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热线 3105 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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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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