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及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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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要递交的文件 |
在递交申请表时,须连同下列证明文件: - 申请人的近照2张;
- 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居港的证明文件副本(如香港身份证、出生证明书等)及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住址(如租单、住屋开支帐单等)的证明文件副本;
- 申请人的香港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副本(如银行存摺第一页、月结单等,须清楚显示申请人的姓名及户口号码)(只接受个人户口作为领款用途,聯名户口并不适用);及
- 已移居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的申请人,如基於健康原因未能回港办理申请手续,由当地公立医院/ 诊所发出的证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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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法 |
- 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用户,可直接填写网上表格;或
-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地址:香港上水龙琛路39号上水广场21楼2110-21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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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亲自提出申请的人士 |
如申请人经医生证明因精神状况而未能亲自提出申请,并经社署核实,其申请可由社署署长委任1名受委人代为办理。
受委人须提供该申请人移居广东(适用於广东计划)/福建(适用於福建计划)定居的原因。详情请向社会保障办事处(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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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津贴发放安排及在领款期间离开广东/福建的宽限 |
申请程序 津贴发放安排 - 津贴是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如由其他机构转介,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 津贴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银行户口。
- 申请人/受委人须自行安排从上述户口提取津贴(例如与银行安排汇款,将津贴汇到广东/福建)。有关费用须由申请人/受委人自行支付。
在领款期间离开广东/福建的宽限 *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资格领取津贴日期起计的每12个月。 其他查询:请浏览社署 - 广东计划/福建计划网页;或致电社署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热线 3105 3266。 |